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內蒙古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細則》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內蒙古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細則》,該細則為推進全區保障性住房實施綠色建筑行動提供了地方依據和標準,是指導全區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策劃、規劃設計、施工建造、竣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等各階段實施綠色建筑行動的技術文件;是編制、評估和審批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設計專項審查、工程施工、監督管理和竣工專項驗收的參考依據。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資或政府主導的項目,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實施綠色建筑行動,對在全社會推行綠色建筑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將保障性住房建設成綠色建筑,可有效提高其安全性、健康型和舒適性。該細則對保障性住房建設中的綠色建筑策劃、規劃設計、公用配套設施、室外環境質量、建筑設計、室內環境質量、智能化系統、景觀環境、綠色施工、保障性住房裝修及設備標準都方面都做出相應的技術細則。
按照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要求,從2014年起,全區新開工的保障性住房應至少達到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鼓勵向更高星級的綠色建筑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太陽能資源富集和太陽能熱水系統技術成熟的實際,保障性住房必須設計安裝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做到保障性住房與太陽能熱水系統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驗收。各地在下達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時,應當明確提出實施綠色建筑行動的要求,并落實到項目;建設單位對綠色保障性住房建設負總責,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有綠色建筑的內容要求,并將有關成本納入概預算;規劃部門應當就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指標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相關要求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如有不同意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就保障性住房施工圖設計是否達到綠色建筑要求進行專項審查,并在審查合格數中注明,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通過;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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